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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稱呼小燈泡媽?

 最近聽到有人說,王婉諭的付出,不應該被冠上小燈泡媽的稱呼,以免成為被利用的品牌價值,人生應該翻頁. 我理解這是不帶惡意的,每次當小燈泡媽有影響力了,就會有這樣的聲音,請容許我不厭其煩地再解釋一下. 小燈泡的媽媽就是王婉諭,小燈泡已經去世了,如果連她媽媽都不能稱之為是她的媽媽,那她就會徹底從世上消失,而被遺忘. 但如果還有人還記得她是王婉諭的女兒,她就會被記憶,繼續活在這世界上. 當你要求一位媽媽,你不能稱呼自己為某人的媽媽,其實也再告訴她,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這種觀點,就像在說,楊承勳的爸爸不能是楊爸爸,洪慈庸不能是洪仲丘的姊姊,林義雄不能說自己是林亮均的父親,二二八家屬不能提二二八,只要提到,就是一種消費,就是被利用的品牌價值. 這些觀念,通常不會用在活著的人,而是用在有家人去世的人,其實只是人們的感覺,一種社會的禁忌,因為你經歷了重大的創傷,提了會讓大家想起不愉快的經歷,使人們產生情緒的困擾,所以被害者家屬應該要沉默,把被害者隱藏起來. 這其實也是華人社會傳統的遺毒,死者不能再提,以免把災難帶給其他人,被害者應該要有被害者的樣子,隱藏在社會裡,不要出現在公眾人面前,本質上,就是在檢討被害者. 當你用「被利用的品牌價值」去禁止一個人稱呼她逝去女兒的名字,就像說為了避免女性被侵害所以禁止她出門一樣,只是矯枉過正而已,也在暗示她媽媽只要提及她女兒的名字,就是在利用她女兒,當成品牌. 品牌價值是社會上後來才出現的概念,但母與女的關係則是人類出現在世上即有,不應該用後來才出現,未經世人認可,並非普世價值的行銷概念,去否定自古以來人們的家庭價值觀,以為是一種進步,這叫違反人性. 小燈泡的媽媽只有一個,就是王婉諭,和小燈泡一樣都是世上獨一無二的存在. 也並沒有這樣稱呼,就消失主體性的問題,不應該把切斷他人的血緣關係,讓逝去的女兒與活著的母親分離,視之為一種自主,視之為一種獨立,視之為一種尊重. 小燈泡的逝去不是她們的錯,不應該懲罰她們,是這個社會欠她們的,請不要再剝奪她們的名字,斷掉她們母女的連結. 小燈泡不只是一個被害的孩子,她仍有與她媽媽生活在在世界上快樂的記憶,她會是一個可以改變社會的符號-鼓勵人們不要逃避,鼓勵同樣經歷創傷的人,勇敢的在人們的眼下生活,不要消失,不要隱藏,你們都是重要的,對於這個世界. 前些日子,新北市政府完成審議程序,同意未來於重大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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