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沒有原則存在,為何還需要無罪推定原則?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言論自由,我們聽到這些聲音的時候,我們必須,很理性地去判斷,誰是對的誰是錯,最後,如果沒有辦法和平解決的話,走司法程序,就算起訴了,無罪推定你沒有看過對不對.」

「在法官還沒判定之前,都要推斷被告是無罪的.」

「所以我們不能去評斷對方的一些是非,不能未審先判」

「因為我覺得這很重要,現在大家都會輿論殺人阿,不要看到標題就相信了,因為我們不是當事者,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都不是清官,我們都不是官,我們不是法官,我們哪有資格去講別人是非..你也不能去攻擊人家什麼,也不一定是事實阿,冷靜,冷靜,不要當成網路的鍵盤殺手.」

法官判定之前,所有假設,都要推斷當事者無罪,那法官不能判定也無法判定,是不是真相就要石沉大海,所有不公不義都不能評斷是非?

無罪推定的原則,不是叫你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假定無罪,或者禁止去判斷,或者下了判斷以後不准表達,這叫放棄思考,而人民也不是法官,沒有定罪的權利,推測、懷疑、評論,都無涉於人們定罪於否,是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範疇,就連法官在定罪之前,也會進行基本的道德評價,檢察官和警官也會進行合理懷疑,從來就不是什麼「絕對的推定無罪」,照這邏輯,檢察官和警官也不用辦案了.

在法官還沒判定之前,都不能去評斷是非,這叫阻卻公眾輿論,真相是要靠辯證出來的,如果禁止人們評斷是非,真相永遠沒有出現的可能,而法院也不是真相仲裁的機構,判錯的案件所在多有.

而法院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其上還有社會規範、道德、公共意識、人際關係,職業道德,以及最重要的,良知,不可能因為法官沒判,法律沒有規定,這些東西都不存在,舉例來說,一個人公開說謊,沒有違法,法官也不會判,可否代表其他人不能批評?或這就是對的事?而性騷和欺騙感情,可能因為難以舉證,或者不到法律的定罪標準,但這不代表其他人不能根據事實進行評價,界定是非,在法官還沒判定之前.

我們講白了,你害一個人自殺,也沒有違反法律,能阻卻這樣的事再度發生,只有公眾輿論形成的道德自律.

「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思是指有些事情,法官也無法判定,法律也無法規範,不代表其他人不允許去評論,這些傷害他人的事情不需要公正對待,尋求公平與正義,人們必須降低對弱者的救助和對弱者的關注,然後以為這樣就是清官,恰巧就是因為人民不是官,是構成這個社會的主體,所以可以界定自己所在的社會需要怎樣的價值,怎樣的是非規準,不公義的事情,人人都有資格可以評論,恰巧就是因為法官無法判斷,法律無法處理,才更需要人們去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拿最低的道德標準,去混淆次高的道德標準,或普世的價值,這是法院概念的濫用.

最重要的,這不是一個法院的情境,對方是公眾人物具有影響力需負擔較多的社會責任,而他的職業,名聲與形象是必要條件,不然不會有拿死者未公開的言論來自我辯駁,或者所屬的公司將其解約這樣的行為,這些,全部都是法官還沒判定之前發生的事,也可以證明社會規準確實存在.

而公眾輿論、人民對不公正的事物產生的義憤、社會對一個損害他人者置於何種地位、對於一般個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人們界定是非,追求真相與公義,這都不需要經過法院和法官,倒不如說,先有公眾產生普遍性的道德準則,才有後續法律與法庭的產生,你否定前者,不會產生後者,而以後者去推翻前者,也就等於否定法律與法官存在的正當性.

既然沒有道德,何需要法律?既然沒有是非,又何須要審判?既然沒有原則存在,為何還需要無罪推定原則?

評論公眾議題,需要的不是證據,而是依據,只要有依據,根據事實,就屬於合理評論,就不會是輿論殺人,死者的遺留的訊息、朋友的證言、傷害者矛盾的言論,這些都不是新聞標題而已.

光未經同意,就公布死者私人帳號的訊息,這就是已被確認的事實,有很明顯的道德瑕疵.

像這種感情剝削與被遷就的墮胎造成的生理與心理傷害,根本無法走司法程序,但傷害確實存在,何況,被傷害者已經死了,無法為自己說話,沒有話語權.

我是覺得與其說這些幹話,不如好好去了解事情的真相,如果你自己不想了解,就不要阻止別人去探究真相,替死者發出不平之聲,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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