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唯一解
我不知道為什麼現在還有人拿賴清德的「制憲台灣沒有派員參加」作文章.
1946年有兩次制憲會議,1月的政治協商會議和12月的制憲國民大會,政協並沒有台灣代表,制憲國大的憲法條文已經在政協時決定,如果說「台灣並沒有參與實地的制憲」沒說錯,主要的制憲過程沒參加,18名代表只能在最後蓋橡皮圖章.
18名代表多為國民黨籍、間接選舉非直選,有半山(隨軍隊接收者)、軍人、福建人等在其中,人選須經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核定,而且還有台灣長官公署代表以特種軍隊代表壓陣,有絕對權力,制憲代表必須完成國民黨指派的祖國化任務,沒有自由意志,缺乏民意代表性,並且許多人在二二八被定罪、判刑.
如果這樣還可以說成「台灣人有參與制定中華民國憲法」,那麼,開個大絕好了.
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才放棄台灣所有權,在此之前,台灣人都是日本國籍.
1946年1月,殖民政府強制改成中華民國籍,英國政府來函:「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經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表示,「日本管轄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為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者,他們在戰爭期間乃是敵國國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國籍……應注意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臺灣主權之移轉尚待正式化,在適當之時或將有一割讓條約來實現主權之移轉並對臺灣居民之國籍做適當改變.」
台灣方面,1946年2月,陳儀實施徵兵,遭到台灣人抗議,報刊作家和演說家主張臺灣在法律上是「被佔領的敵國領土」,因而無須服從「佔領當局」的徵兵命令.
簡單來說,賴說的「台灣沒有派員參加」是正確的,因為台灣根本沒獨立,當時台灣人是日本人,沒有自己的民選政府,只有「殖民政府指派任務給殖民地,要求選出殖民代表鞏固威權政府在中國統治地位的合法性」.
證據在於,蔣介石沒有落實憲法中的人權保障,也不接受社會的課責,亦沒有讓台灣人實施民主,反而利用憲法進行威權統治,實行動員戡亂,沒收民主,破壞憲法章程,如同習近平進行三連任,其國大代表淪為「萬年國會」,不讓台灣人選舉,更實施戒嚴,剝奪台灣人自由與人權.
若把當時的台灣代表視為中華民國人,參與制憲而要現在的台灣人認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必須與中國統一,那麼,照這邏輯,該憲法實際上是由敵國人參與制定,反倒是中國要與日本統一,日本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中國是日本的一部分.
可以知道的是,殖民地被迫選出的代表,不能代表台灣,也不能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可以知道的是,殖民地被迫選出的代表,不能代表台灣,也不能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真正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會議,是「政治協商會議」,國民黨與共產黨共同制定,並不包括台灣人的意志,而政治協商會議,後來就演變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也就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劉德華、成龍,擔任政協委員開會的地方,與人大會議並稱為「兩會」,是共產黨進行所謂「多黨制」、「民主集中制」,樣板式民主的所在,中國政協主席第一任是毛澤東,現在的主席是王滬寧,幾周前與馬英九見面,馬英九表示「兩岸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各項民調,顯示多數台灣人民支持兩岸和平與合作,認同兩岸都是炎黃子孫」
實際上,就是個統戰機關.
中國政協也有13名台灣代表,也是由「協商選舉會」選舉出來的,具有中國籍身分的台胞.當中也有不少人出生於台灣,例如林毅夫的妻子陳雲英,這些人能代表台灣人嗎?不行,同理,什麼制憲大會台灣代表18名,也不具備台灣的民意,屬於中國式民主,如同中國政協的台灣省代表,而且還都是一群日本人.
實際上,就是個統戰機關.
中國政協也有13名台灣代表,也是由「協商選舉會」選舉出來的,具有中國籍身分的台胞.當中也有不少人出生於台灣,例如林毅夫的妻子陳雲英,這些人能代表台灣人嗎?不行,同理,什麼制憲大會台灣代表18名,也不具備台灣的民意,屬於中國式民主,如同中國政協的台灣省代表,而且還都是一群日本人.
這代表什麼?代表我們憲法該換了,台灣如果要脫離中國式民主,脫離威權憲政,脫離中國的統戰,脫離中國的侵略威脅,制定自己的新憲法,就是唯一解,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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