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緩起訴書持7影片受害者最小12歲

 
「黃子佼緩起訴書內容曝 持7影片受害者最小12歲、涉殘忍性虐行」

「邱志偉也暴露其掌握緩起訴書部分內容,他表示,黃子佼犯罪行為比新聞先前報導的還要離譜。其所持影像內容,受害者多屬國人,其年齡 從12、13到17歲不等,內容更非外界認知的穿著清涼,而是涉及殘忍的虐行.」

「張雅琳提到,她也將提出修法,方向包括加重持有和觀看兒童性剝削物品的刑罰,並公布兒童犯罪者身份,以防止類似犯罪再次發生.」

「立委鍾佳濱表示,黃姓藝人購買紀錄長達6年,再加上該平台的複雜購買方式與直播懺悔後仍購買影片,實在很難認同其行為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檢警應彰顯社會不容許此類縝密計劃參與者以『悔悟』二字開脫.」

「鍾佳濱也補充,針對此案他也提出修法,除了回應社會不滿的『緩起訴』、『120萬』和『悔過書』三點外,也將此種犯罪樣態納入組織犯罪,以及研議提供檢警調科技偵查手段與虛擬資產查緝的相關法規,來終結科技惡狼,守護孩子寶貴童年.」

鍾佳濱的見解是正確的,張雅琳的加重持有罪,以及公布兒童犯罪者反而有疑慮.

現在黃的姓名早就公布了,這是公布犯罪者的問題嗎?與其將來把持有影片者的姓名公布,把其他非黃子交者名譽掃地,不如,公布起訴書,讓大家知道真相是什麼,省得造成大眾的認知落差.

黃子佼真正對兒童實質產生傷害力的是「購買」這個行為,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的「持有」打擊面太廣,而且去年才加重,黃子佼持有的「本國人」、「性虐影片」跟其他性影像又不太相同.

「購買」、「本國人」、「性虐」、「12歲」,可知黃子佼購買行為的指涉性,直指本國孩童,與另一端相呼應的犯罪端,就是因應購買需求,而滿足消費者的產業鏈,他們甚至是可以點菜的,加重應該朝這個方向,購買販售,甚至是跟集團犯罪者購買.

老實說,檢警辦此案實在有點問題,當你發現被害者所指控的「拍攝未成年少女私密照片」,年齡多相同,手法也相同,硬碟中卻找不到照片,加之又跟有問題的「創意私房購買」,是為高級會員,會員等級又拒絕透漏,這麼多疑點,你應該進一步追查黃在該論壇上的行為樣態.

對於該影像,更不應該「予以銷毀」,該兒童是被害人,更應該深入追查影像來源,後面就是一串粽子,就算那些購買的偷拍影片背後也是一堆被害人,你應該擴大偵辦,就像檢方之前辦創意私房的流出影片,絕非看到問題影片就認為只是「持有」的問題而已.

這是一種誤導.

「檢方不僅稱黃姓被告長達六年的購買紀錄是一時失慮,更拿黃姓被告沒有觸犯更嚴重的罪刑做為理由,意圖論證黃姓被告『購買並持有』少年性影像的行為犯行來淡化被告犯行」

「僅因為審酌他沒有前科,影像予以銷毀,竟就認定可以予以緩起訴並寫1200字悔過書即可,這與社會通念完全不符.」

這些受害者是十年前受害,可以知道他有「疑似前例」,長達六年的購買紀錄,都跟同一個集團購買,就可以知道他的問題在於「不尋常的購買」而非「單純的持有」,緩起訴、悔過書、罰金,在我看來,不過是順著這種合理化罕見行為的思路,順藤摸瓜的做出這種輕輕放下的判決.

檢調方給我的感覺就像是辦到一半,發現了關鍵,卻嘎然而止,然後用「持有罪」淡化一切,起訴書內容還看不見,大眾糾結在「持有」,然後覺得判太輕,應該要加重已經加重的罪,另一部分人認為「僅只是持有而已」,不清楚持有什麼東西,什麼狀態下持有,持有的內容又是什麼,販售罪也沒強調,感覺就只是單純持有不小心下載到的A片,或者一般外流,17歲的直播主色情視訊外流,統神就屬於此類.

如果一味的只在「持有罪」上下功夫,加重,反而是在加深這種誤解.

媒體報導,黃在2013年2月12日就註冊帳號,然後從2017年8月8日起,到2023年7月8日止,在論壇購買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有長達六年的購買紀錄.

必須要注意的是,創意私房在2021年就被查獲一次,那時老馬有更改網域,還在公告上炫耀沒被抓到,這犯罪行為還有見報,那黃就是在犯罪消息爆發後繼續在該論壇消費,跟一般持有者完全是不同樣態.

所謂科技偵查,其實很簡單,就登入他的帳號上去看他發文些什麼,回文些什麼,購買些什麼,上面都會有紀錄,新聞有透漏「大部分會員為了省錢都是集資購買,而黃子佼卻總是獨資購入,因此吸引『老馬』注意,2人還會用站內信溝通聯繫.」和主謀溝通聯繫,顯然是高度可疑的,而事實上,該論壇是禁止合資購買的,檢方這個推論顯然不太正確.

我覺得法務部檢察司專委說得不太對,這起案件不是刑度不足,法律規範不夠重,而是檢調辦案不力,虎頭蛇尾的問題,導致黃好像只剩下「持有」罪可以判,簡化問題只剩下「持有」,所以才會產生這麼多爭議,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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