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國安法

 
香港著名的47人案,是在2020年為了香港民主派為了立法院改選,自行舉辦的一場初選(類似選立委前的黨內初選),共61萬人參與,是一場公民投票運動,沒想到,被港府以違反國安法逮捕起訴,因為他們辦了真投票,會妨礙港府的假民主,所以被控陰謀杯葛港府施政、顛覆香港以及中國政權之罪.

在中國管理下,投票就有罪,47人被判決,16人不願認罪,僅有兩人無罪,換句話說,這些參與民主投票與選舉的人,幾乎都有罪.

這其中法官判決很有趣的一點是,法官引用的國安法,「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換句話說,你們這些民主派的自己辦選舉,就是在干擾港府和建制派的立法會,甚至認為你主張一般議員的杯葛預算權利,希望港府回應五大訴求,這就是在癱瘓立法會,藐視港府.

這47人最後沒登記參選,民主派有沒過半,仍然被判刑,而法官為由港府指派的「國安法」法官,「國安法」也全部由中國人大舉手投票,輾壓而過,連經過香港的立法會都不用.

這種服膺單一政治意識形態的法律,容易淪為單方論證,也就是我說你有罪即有罪,法律條文,則由多數者,或者掌權者,來決定或者詮釋.

中國國民黨的藐視國會罪,有異曲同工之妙.

傅崐萁出訪中國,隨即為台灣帶來了藐視國會罪,而黃國昌的國會調查權第一案,即揚言要法辦平民王義川,「先入為主」、「有罪推定」、「政治辦案」,這就是國會調查跟司法機關調查最大的不同,針對某種特定意識形態,無論是「虛偽陳述」、「反質詢」、「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都屬於模稜兩可、任人解釋的不確定詞彙,即使法官來判,恐怕也是偏向國會的利益,國會的角度,國會的想法,「國會認為」來判決.

而這個國會,是以親中立委為多數的國會.今天,他們辦了王義川,改天,參加青鳥行動的人,也可能會被叫去調查.

而「拒絕提供資料」、「拒絕出席」、「拒絕回答」、「拒絕表達意見」,也都能入罪,這使得原本立委的質詢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一個原本約定俗成的規範,瞬間會使被質詢的對象、作證的人,置入退無可退的境地,使他們喪失自由與人權,甚至淪為逼供、施壓、公審,「問到有罪為止」.

更何況,還擴及了公司、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人民.

黃國昌至少說了兩個謊,「政府官員說謊才會有藐視國會罪,一般老百姓不會有罪」,以及「藐視國會罪要送檢察官讓法院判,不是國會判」,但是出來的條文卻是,「人民也會有罪」,甚至不是法院判,是國會來判,就連找律師,都必須經過主席同意,主席是誰?韓國瑜.

你可以想像一個畫面,你被找去「作證」,但其實是被找去做強迫自白、真心話大考驗,而這個考驗失敗,你就會被舉手表決罰款,如你是公務員,還必須坐牢.

然後在你面前的,是一群國民黨立委,真實與否由他們來命定,有罪無罪由他們來判決,他們是法官,也是調查者,而你是證人,亦是罪犯,這不像是作證與調查,反而像是忠誠拷問.

如果一般人上法院會覺得心驚,那我不認為你上立院會不感到害怕,特別是裁判、球證、旁證都是他們的人,一群過往在台灣大搞人二室,軍事審判,白色恐怖的中國國民黨人.

這讓人想到動畫「槍彈辯駁」的場景,一群學生被一隻黑白熊關到學校裡,進行班級審判,他們同伴被殺,還必須討論出兇手是誰,舉手投票誰是兇手,若錯了,全班被處刑.

我必須不厭其煩地強調,日本的議院證言法,很早以前即有證人自殺的案例,所以他們作證還必須找專人陪同預防證人自殺,而美國是送到法院判,而不是立委自己判,中華民國的藐視國會罪,立委還能調「複本」,「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也就是同一個案件,司法機關在調查,他可以再調查,然後要求你提供另一份給他,這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也侵害了司法權,除了可以介入司法,更可以假借調查的名目,取得資料,讓立委替罪犯開脫.

當傅崐萁炒股案被調查時,洪孟楷可以要求調閱銀行資料,給傅崐萁看.

台灣爆發了藐視國會罪的爭議,隨後,香港民主派人士被判決抓去關,很難不想像,這是中共的恫嚇,用香港政府機關審判香港人,用台灣的立法機關,調查台灣人.

當劉寶傑也被加入中共的懲戒名單,你就知道,華版的藐視國會罪,所辦的對象都會是哪些人,不只是綠的,還可能包括了所有批評中國的人,違背中國意志的人,不只是政府官員,還包括了公務員,部隊,公司,百姓,可能還有學校老師.

別忘了,推這個法案的黨派,叫做「中國」國民黨,一群親中的立委.

藐視國會罪,幾乎,可以,等同台灣版的中國國安法無誤.

所有台灣公民,都應該反對這樣的藐視國會罪.

今天,我們反對藐視國會罪,只是為了明天不要讓自己出現在47人名單上,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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